文号:韶地税函[2012]29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8-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粤财法〔201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粤财法[201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