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东地税发[2012]1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8-16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粤财法〔201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粤财法[2012]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