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2]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7-19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2012〕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工院校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税[2012]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