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湛地税发[2012]1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5-1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2]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