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2]3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4-26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经济促进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9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