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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地税局关于完善机动车辆税收管理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文号:梅地税公字[20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2-21 为完善和加强机动车辆的税收管理,现对车辆税收的有关事项公

                              

文号:梅地税公字[20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2-21

    为完善和加强机动车辆的税收管理,现对车辆税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应税机动车辆征收本年度车船税和营业税等相关税费时,应在征收系统中审核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所缴的有关税费,对以前年度欠缴的税费,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一律追收欠缴年度的车船税、营业税等税费并加收滞纳金。

    二、对外省、市迁入本地的车辆,自过户之日起征收应缴纳的车船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三、原《关于重新明确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梅地税发[2006]53号)中第六条关于“应税机动车辆,审核年检当年和上一年应缴税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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