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梅地税公字[20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2-21
为完善和加强机动车辆的税收管理,现对车辆税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应税机动车辆征收本年度车船税和营业税等相关税费时,应在征收系统中审核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所缴的有关税费,对以前年度欠缴的税费,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一律追收欠缴年度的车船税、营业税等税费并加收滞纳金。
二、对外省、市迁入本地的车辆,自过户之日起征收应缴纳的车船税、营业税等相关税费。
三、原《关于重新明确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梅地税发[2006]53号)中第六条关于“应税机动车辆,审核年检当年和上一年应缴税款”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