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琼地税发[2008]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25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号)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