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琼地税函[2007]3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文件规定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局将历年以来的车船使用税标志进行清理盘点,就地销毁,报省局备案。
二、海口地税局已领2007年度的车船使用税标志清理盘点后,尚未使用的部分集中上缴省局计财处,由省局计财处统一进行销毁处理。
二○○七年三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车船使用税标志的通知》(国税发[200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