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2]7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19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