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财法[2012]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2-21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