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琼地税函[2007]3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29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