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琼地税发[2007]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29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地税局在当地政府确定公布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前,应按原税额标准征收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工作,各市县地税局要做好政策宣传,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外商投资企业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同时,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登记工作,要求纳税人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等税源信息,摸清税源底数。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