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2]26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2002/11/14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区局流转税处。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