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6]2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13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