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6]2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6]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公、厅、局:
为加强岩金矿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凡未列入财税[2006]69号文件中《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我区岩金矿企业(矿山)的岩金矿等级去定为六级,单位税额为2元/顿。
二、采用推浸工艺,废石(品位低于0.5克/顿)与矿石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明确区隔开的,堆废石暂不征收资源税。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