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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发[2006]2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9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
文号:桂地税发[2006]2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9/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6]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九月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06]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公、厅、局:
 
  为加强岩金矿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凡未列入财税[2006]69号文件中《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的我区岩金矿企业(矿山)的岩金矿等级去定为六级,单位税额为2元/顿。
 
  二、采用推浸工艺,废石(品位低于0.5克/顿)与矿石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明确区隔开的,堆废石暂不征收资源税。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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