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发[2006]1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11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
文号:桂地税发[2006]1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1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桂政发〔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钒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钒矿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税额为3元/吨。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