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6]1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11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桂政发〔2006〕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促进钒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境内开采钒矿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义务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对钒矿征收资源税的税额为3元/吨。
三、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