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6]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2/2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