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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70
核心提示:文号:梧地税发[2009]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2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
文号:梧地税发[2009]3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24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防止拖欠国家税款的现象,将应收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征收入库。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桂地税发[1999]181号)规定:“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暂执行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现对我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具体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对纳税人不论是执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办法、还是分季、分月缴纳办法,均应分别按其相应的税款缴纳办法,在每半年、每季或者每月终了之后的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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