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7]2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8/7
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减免税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