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6]220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6/7/29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