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7]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14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的规定精神,鉴于我区直属粮食(油)储备库承接储备中央储备粮(油),且其生产经营业务以及在管理和使用等多方面功能与中央储备库一致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我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自治区直属粮食(油)储备库承担储备中央储备粮(油)业务免征2006年度至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自治区直属粮食(油)储备库承接储备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给予免征2006年至2008年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方无权减免印花税,上述储库所涉及的印花税,应按规定缴纳;其非承接中央储备粮业务的自用房产和土地,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上述储库的免税收入、免税房产和土地必须与应税收入、应税房产和土地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税。
附件: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