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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4  浏览次数:245
核心提示:文号:京财税[2011]24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1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

                              

文号:京财税[2011]24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15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 5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有关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家政服务企业依法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经过备案的企业方可申请《通知》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具体备案资料包括:

    (一)家政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家政服务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减免税备案表》;

    (四)《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

    (五)家政服务企业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及复印件;

    (六)家政服务企业社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为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记录及复印件,或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出具的不再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材料及其所在乡镇或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及复印件:

    (七)家政服务企业向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的凭证及复印件。

    二、家政服务企业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续签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新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持上述第3、4、5、6、7项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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