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11]23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3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