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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71
核心提示:文号:梧地税发[2010]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8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
文号:梧地税发[2010]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字〔2010〕3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8〕15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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