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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341
核心提示:文号:北地税发[2010]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7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各城(园)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文号:北地税发[2010]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7
 
合浦县地方税务局、各城(园)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市局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是在2010年3月1日后办理有关应纳土地增值税的事项,一律按新的预征率执行。
 
  二、通过法院强制拍卖以外其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法院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5%的预征率。
 
  三、《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北地税发〔2008〕86号)同时作废。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对应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字[201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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