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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73
核心提示:文号:崇地税发[201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1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
文号:崇地税发[201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要求,并经请示自治区地税局同意,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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