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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字[2010]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5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辖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
文号:桂地税字[2010]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5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辖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北地税报〔2010〕 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批复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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