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5]5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3/24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