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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363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发[2004]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19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税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
文号:桂地税发[2004]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19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税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管理局、征收局、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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