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4]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19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税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管理局、征收局、征收管理局、稽查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