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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字[2007]5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23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予以明确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
文号:桂地税字[2007]50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23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予以明确车船使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柳地税报[2007]19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全国征收车船税。关于征收车船税问题,鉴于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尚未出台,广西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尚未明确的实际情况,你局可按照原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预征车船税。待办法正式出台后,对预征税款差额部分予以补征入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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