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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实施车船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41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发[2007]2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3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
文号:桂地税发[2007]20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7/3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车船税的征收。鉴于目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尚在制定当中,我区车船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时间、地点与征收方式待《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颁发后才能确定。因此,2007年7月1日起我区暂缓实施,待正式文件颁布后再予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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