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4]1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6/4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