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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发[1997]2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12/8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
文号:桂地税发[1997]26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7/12/8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了搞好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我们印制了两轮摩托车的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在全区范围内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只限用于对两轮摩托车的征收,其它车辆的车船使用税仍按现行的方式方法征收。
 
  二、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是面额为24元的单版两联(存根、收据)税票,版面为白纸蓝底纹,存根联为黑字体,收据联为红字体,税票号码为红字体。每本50份。
 
  三、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的号码正下方空白位置上有无色莹光隐形防伪摩托车标志,防伪标志要用紫光灯才能验证。
 
  四、使用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要加盖征收机关公章,填写车牌号码和征收日期。纳税人要妥善保存收据联以备查验。
 
  五、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是固定有价证券,各地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票证和税款报解管理暂行规定》(桂地税发[1996]177号)进行管理。
 
  六、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于1998年元月一日起使用,各地要根据当地两轮摩托车的实有数量做好领用计划,前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取。
 
  附件:车船使用税定额完税证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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