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财税[2009]1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