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地税发[2007]2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1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5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