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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79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发[2006]1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10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
文号:桂地税发[2006]1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5/10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6]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五月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的“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规定征收3%的城市教育附加费的基础上,按实际缴纳“三税”的1%征收,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职工予以免征。
 
  二、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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