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1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文号:桂地税发[2005]2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12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
文号:桂地税发[2005]2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0/12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十月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