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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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现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见附表)公告。
适用本公告扣除标准的试点纳税人,连续3个月或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申报期内累计6个月,农产品单耗数量低于本公告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15%以上(含15%)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