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惠地税函[2008]2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4/8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1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