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地税函[2008]1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3/24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