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中财法[2010]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8
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国税各分局及第一、二、三、四稽查局,地税稽查局、各税务分局,各镇区社会事务办:
现将广东省财正沂、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财法〔 2010 〕73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补充通知的通知》(粤财法[201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