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桂财税[2012]6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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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