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京财税[2011]229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4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 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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