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函[2010]1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0]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