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珠地税发[2010]1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4
横琴新区地税局,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0〕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