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惠地税函[2009]16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24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88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9]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