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粤经贸环资[2009]4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9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最近,国家相继出台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 年版)的通知 》 (财税 〔 2007 〕117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 年版)的通知 》 (财税 〔 2008 〕 ns 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08 〕 156 号)等有关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进一步加强我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政策调整
(一)凡符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08 〕 巧 6 号)规定的以下产品:
第一条: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 %的特定建材产品;
第三条: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 30 %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 ;
第四条: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以煤歼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企业应当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贸环资 〔 2006 〕 801 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并取得 《 资源综合利用证书 》 ,否则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凡符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悠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08 〕 156 号)第五条规定,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的企业,应当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贸环资 〔 2006 〕 801 号)的要求,申报并取得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 后,由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 《 关于印发广东专员一般增值税退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驻粤监 〔 2008 〕 94 号)的要求办理。
(三)凡符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 〔 2008 〕 巧 6 号)规定第四条:销售自产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和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企业,不用申请办理 《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 ,直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四)对生产粘土实心砖、瓦,和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停止受理申请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二、所得税政策调整
(一)企业申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新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 年版)、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 〔 2009 〕 185 号)以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 〔 2009 〕 “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二)企业申报国家最近出台鼓励使用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008 年版)等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蓉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 〔 2009 〕 66 号)要求申报办理。
三、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运行优惠政策
企业申报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运行优惠政策,仍按照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粤经贸环资 〔 2006 〕 801 号)及(粤经贸环资 〔 2007 〕 634 号)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