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韶地税发[2008]25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韶钢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厅、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 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 珍珠岩 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08]1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