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惠地税函[2010]15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3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一月三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5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