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珠地税函[2010]1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9/21
横琴新区地税局,稽查局,各区(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5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广东省地方税务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10]584号)